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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靜電危害案例之成因分析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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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計畫蒐集國內,日本,美國,大陸及歐盟等國共623件之靜電危害事故案例,依行業別,機械裝置,災害現象,損失及發生月份等項目建立一具有搜尋功能及持續擴充案例之”靜電危害案例資料庫”,並完成危害成因分析.

  • 出版社: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

    新功能介紹
  • 出版日期:2006/01/01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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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吳男與林男在好市多為了停車糾紛引發口角。(圖/CFP,示意圖,與本文當事人無關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桃園市蘆竹區好市多2014年9月發生一起爭執,吳姓男子在停車場與林姓男子發生口角,吳妻勸架,林男卻拿出鋁棒揮舞叫囂。吳男護妻手臂阻擋,造成林男往後推倒在地,送醫確診嗅覺喪失,反而因防衛過當被判刑1年有期徒刑,緩刑5年,賠償200萬元,該判決連「館長」陳之漢都看不下去。對此,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深度剖析後也表示,「難怪人民會不信任司法。」

吳男坦承,當時確實發生爭執,也出手推林男,但那是因為自己遭到陌生人突然攻擊,下意識用左手往後一揮,豈料對方往後倒還撞到頭,不僅撞出外傷,還有顱骨骨折、顱內出血、水腦症等病症,最後甚至喪失嗅覺,可是他沒有要傷害對方的意思。

吳妻也證稱,車子一停好,林男的轎車往他們前進,差點撞到,雙方這才發生爭執;林男從副駕駛座拿出一根鋁棒,一邊揮舞一邊嗆「不然你想怎樣?」她苦勸吳男不要計較,但對方一直叫囂,衝過來想用鋁棒狂揍,「我只聽到『碰』的一聲,人就倒地了。」

針對此案,高等法院法官認為,吳男與林男互不相識也沒有仇恨,難以認定他出手推倒對方主觀上有毀敗嗅覺的意思,但此舉客觀上應能預見頭部撞擊地面可能造成嚴重傷害,已構成《刑法》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。

▲館長諷刺,以後每個人都帶鋁棒上街。(圖/翻攝自飆捍臉書)

一、二審合議庭認為,吳男身高178公分、體重約122公斤;林男僅167公分、體重約62公斤,雙方體型差距很大。法官相信吳男若要防止挨打,可以奪走鋁棒,手段較輕微,但吳男卻選擇將人往後推倒,顯然已經超越防衛的必要行為,屬於防衛過當;考量到雙方事後同意以200萬元和解,才決定撤銷原判決,改判處1年有期徒刑,緩刑5年。

館長看了判決內容覺得台灣法律很莫名其妙,若看到新聞與判決書內容,還以為「是不是先動手的就贏了呢?」之前也常有假車禍,現在有「假打人、真勒索」,以後可能要拿一隻鋁棒出門,看人就輕輕地敲一下沒重傷,遭扭打後頭撞牆壁,要對方賠200萬元,「以後出門每個人帶著球棒在身上,可以這樣嗎?」

網友也相當納悶,紛紛在館長直播中表示,「糟糕囉,大家都拿鋁棒去路上砸店」、「台灣只有犯人有人權吧」、「不知道法官被球棒敲,能不能空手接棒」、「請館長先動手打爆官員」、「台灣法官簡直是亂七八糟」、「這是我討厭台灣的主因......沒辦法落實公平正義」等。

▲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深度剖析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對此,李茂生在臉書上表示,正當防衛的判斷有二階段,第一階段判斷是否成立正當防衛,第二階段則是判斷是否過當。他指出,與緊急避難不同,正當防衛僅需有必要性即可,不需符合最後手段性,因此體態差異或許判斷是否過當時應考量的因子,但「適時奪下鋁棒」則不是判斷是否過當時應考量的因子。

「因為這應該是正當防衛中不需去考量的最後手段性的問題。」李茂生表示,逼迫正當防衛的行為人去考量其反抗的手段是否為最後手段的見解,足證法官並沒有搞清楚成立緊急行為這個阻卻違法事由時的要件,與成立緊急行為後,考量該緊急行為是否過當時應考量的情事間,基本上根本就是兩回事的這個理論架構,「難怪人民會不信任司法。」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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